《CCTV证券资讯》:光大中兴基金获首批管理人资格

2016-07-18

近日,《CCTV证券资讯》以《私募行业新法出台 光大中兴基金获首批管理人资格》为标题对光大中兴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内容:


7月4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提出了“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基金私募原则,明确了私募主体、合格投资者、私募程序、私募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可操作性强、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符合各类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尽管从2014年起我国已经开始了对私募基金行业纠偏工作,并且相继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私募行为。但是在过去的两年间,私募机构鱼龙混杂,仍存在责任界限不清、投资风险揭示不明、回访确认制度缺失的现象,投资者一旦做出投资决策,便成了一锤子买卖,没有回旋余地。同样,私募机构在宣导过程中也存在较多违规操作,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都值得推敲。再者,私募基金认购流程不一致,私募机构和销售机构各行其道,不利于行业标准流程规范化。《私募办法》及时出台,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行业秩序,可谓恰逢其时。

据悉,《私募办法》将于本月15日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众多私募机构不论出身,不论业绩必须持照经营。《私募办法》第二、四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另一类是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确定私募主体,有利于投资者甄别优劣,选择合法的私募机构,减少合作纠纷。需要申明的是,以上两类私募主体资格申请并不是从《私募办法》颁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类似光大中兴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这样的私募主体,早在2015年7月30日就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证明,成为合法的私募机构,以前获得的证明仍然有效。数据显示,截至7月7日,已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达24566家,而管理规模为0的有14799家,占比约60%,登记1年以上管理规模为0的有4875家。7月15日,“私募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加上第2轮私募产品备案大限8月1日即将到来,大批空壳私募或被清除。

《私募办法》首次新增24小时投资冷静期,明确了冷静期从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款项后开始算起。旨在有效缓解市场上因销售急功近利诱导客户投资而导致的矛盾,同时也间接规范私募基金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实现买卖公平,平等自愿。

作为私募程序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冷静期后的回访确认制度被确立为基金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私募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并且规定,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综上分析,回访制度如果未写入合同,私募机构没有进行回访,则意味着违规操作,所以,在回访时务必做好相应的录音录像工作。如果回访制度被写入合同,则是否回访构成合同能否成立的前置条件,具有法律效力。光大中兴集团法务部门负责人向我们透露,目前私募基金行业能够进主动回访的机构很少,一方面是因为制度的缺失导致交易流程有瑕疵,另一方面的原因是投资人完成打款后缺少确认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意识。回访制度确立后,需要全行业切实践行,从自身做起。

报道链接:http://www.cctvcj.com/html/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21&id=1491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