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私募新规7月15日实施 好私募基金进入发展快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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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而本月15日,该法规就将正式施行,就此,私募“牌照”监管时代来临。

        九八锎证券合伙人相关负责人认为,新的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做了法律规定,它最重要的一个意义就是,让合法与非法私募募集有了正式界定。

        新规对可从事私募基金募集的主体采取了极为狭小的界定方式限定,只有三类主体有资质即只包括三个主体。

        其一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

        其二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即基金销售机构);

        其三是除了基金销售机构之外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

        以往,由于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导致的投资风险时有发生。因此,新规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也有了资格要求,必须是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者。

        根据新规,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在对个人的要求中,金融资产指的是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对此,九八锎证券合伙人相关负责人认为,《办法》不仅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还是一部与时俱进的法规。

        此外,《办法》第二十二条强调了推介材料必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还从反面规定了禁止的推介行为和禁止的推介载体,强调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推介渠道必须经过特定对象确认程序。“过去由于监管态度上的不清晰,私募行业基本上不敢或不能宣传,允许合法宣传无疑是进了一大步。”

        在九八锎证券合伙人相关负责人看来,这对私募机构是一大利好,不仅能宣传还清晰地划定红线:推介时不能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高收益、无风险”等误导性措辞,不能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措辞,不能采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不具有可比性的措辞。

        从目前的形势看,九八锎证券合伙人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只有获得证监会资格才能开展相关业务。